沈阳市地震局历史沿革:
1986年1月,沈阳市地震办公室归口市科委,为处级建制单位。其主要职能是统管全市地震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楼内。
1990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震办公室由原处级升格为副局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机构,由市科委代管,不设内设机构。
1996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市地震办公室改称为市地震局,为政府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是市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机构。市地震局设3个职能处室(副处级建制),分别为办公室、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沈阳基准地震台)。
2001年1月,市编办决定,市地震局与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合并,实行一套机构、一套领导班子、三个名义(市地震局、市人防办、民防办)。内设机构设9个,分别为:秘书处、监测预报处、震灾防御处、指挥处、工程处、计划处、战备处、通讯处、平管处。原市地震局监测预报处、震灾防御处规格由副处级调整为正处级。同年8月,市地震局办公地点由原市政府办公楼内迁入市人防办办公楼(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2004年7月市编办决定,市地震局从市人防办(市民防办)成建制划出,独立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规格为副局级。同年8月,市地震局从市人防办迁至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71号地点办公。
2006年5月,市政府批准沈阳市地震局三定方案—《沈阳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市地震局内设机构2个,分别为综合处(震害防御处)、地震监测预报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同年10月,市编办研究决定,市地震局的机构规格由副局级调整为正局级,内设机构由2个调整为3个,即综合处、地震监测预报处、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增加到14名。
2007年7月,辽宁省人事厅批准市地震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008年10月,市地震局办公地址迁至沈河区十一纬路103号。
2009年7月,市地震局办公地址迁至市政府公共办公区(和平区中山路229号)。
沈阳市地震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防震减灾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防震减灾管理政策。
(2)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统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规划全市地震台网及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重大震情跟踪方案,并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负责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负责重大、重要建设工程、生命线系统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并监督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负责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各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负责突发性地震的震情和灾情速报;负责本市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负责全市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7)负责建立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引进、研究与开发;负责组建和指导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负责对全市地震群测群防和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实行行业管理。
(8)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指导区、县(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9)负责地震信息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科学普及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省地震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24-86427536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
邮编:110001
技术电话:024-88156633